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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3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平湖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优化工业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力度支持工业经济创新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着力推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工业有效投入

  1.支持新兴产业项目。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食品)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当年技术创新投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和设备投资合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技术创新投入8%和设备投资额5%合计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合计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列入国家重点项目的,合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支持“零土地”技改项目。企业在原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实施“零土地”技改投资项目,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本市分行业准入标准,在项目备案或核准后的实施期内,当年技术创新投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和设备投资合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技术创新投入8%和设备投资额6%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3.扶持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实施产业升级、产品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后,经审核确认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实缴税金超过上年全市平均水平的,且技术创新投入和设备投资额合计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术创新投入8%和设备投资额4%,合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

  该条政策实行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且不重复补助。“强平工程”企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企业,补助最高额上浮20%。

  二、鼓励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

  1.鼓励创建行业(区域)技术中心。经国家、省认定的行业(区域)技术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行业(区域)技术中心,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各级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

  2.扶持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列入国家、省级的各类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和技术攻关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3.扶持工业新产品。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通过鉴定获得新产品证书的国家、省新产品,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5项新产品。评定为省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产品被评定为国内、省内、嘉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建立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产品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费率以3%为上限),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国家及省保费补贴支持的,不再给予补贴)。

  三、实施“机器换人”工程

  1.支持“机器换人”项目。“机器换人”项目经验收且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省级项目给予当年设备投资额10%、最高300万元补助,嘉兴市项目给予8%、最高200万元补助,平湖市项目给予6%、最高150万元补助,凡购置本地企业生产的设备,分别在原有基础上补助比例提高2%。购置三轴及以上工业机器人,按当年投资额给予20%、最高100万元补助。

  2.支持“机器换人”重大设备租赁项目。我市企业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100万元以上“机器换人”租赁项目,列入我市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出设备租金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补助额度累计不得超过设备总额的8%。本市设备租赁公司为本地企业提供“机器换人”设备租赁,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平均租金总额5%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该条政策实行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四、鼓励资源要素集约节约利用

  1. 鼓励企业提高建筑容积率。经批准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行业控制指标10%以上部分,且新增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竣工验收取得不动产证后对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凡列入年度“两退两进”(“退散进集”和“退低进高”)的腾退项目,且改造前项目容积率达到0.6以上,经批准在原厂区扩建、翻建和重建生产性用房,改造后按行业控制指标超过建筑容积率10%以上,且新增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竣工验收取得不动产证后对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企业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厂房或停车库,经验收后,给予100元/m2补助。

  3.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与企业间采取兼并重组形式,新主体改造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达到我市行业标准的,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以兼并各方上年度企业净利润之和为基数,(兼并前单个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负数的,以零为基数)按企业净利润增长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3年内给予每年4%(外来企业兼并收购我市企业并在平湖注册的给予每年5%)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两级财政分担的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4.加大腾退收回力度。支持各镇街道(开发区)对产业落后且经营困难的企业和“退散进集”企业腾退土地征收或回购,并且用于工业生产的,经验收后,给予镇街道(开发区)每亩5万元补助;对自愿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对腾退的排污指标、有偿申购用能指标按市场价有偿调剂。加大“两退两进”(“退散进集”和“退低进高”)信贷支持力度。列入“两退两进”腾退项目的土地和厂房,由市财政按照实际成交价给予各镇街道、开发区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鼓励创建工业强镇(区)和工业强企

  1. 连续三年列入平湖市“强平工程”与连续三年绩效评价为A类的企业,以其2012年以来地方财政贡献最高额为基数,相比增长20%以上的部分给予当年80%的奖励,涉及两级财政分担的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该补助实行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单个企业封顶500万元。

  2.设立“强平工程”企业销售规模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含)以上且亩均实缴税金高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年度销售规模奖称号。

  3.设立“强平工程”企业贡献奖。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总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实缴税金高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年度贡献奖称号。

  4.鼓励争创功勋企业。每年在“强平工程”重点企业中评选明星企业10家、优秀企业家10名,分别授予明星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称号,颁发优秀企业家金牌。3次被评为平湖市明星企业的,授予功勋企业称号,授予企业经营者功勋企业家称号,颁发功勋企业家金牌。

  5. 鼓励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工作。企业按GBT36001-2015《社会责任报告编著指南》标准编制报告,通过省、嘉兴市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6. 鼓励争创“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列入嘉兴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省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优化工业平台建设

  1.支持创业创新中心建设(以下简称“两创中心”)和平台提升。对列入市“两创中心”建设计划的,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核确认后,新建的,按“两创中心”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5%、最高500万元补助,容积率每超过规定标准10%,补助提高10%;改扩建的,给予“两创中心”累计完成投资额的3%、最高300万元补助。(列入“强村计划”的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强村计划”和“两创中心”补助政策,但可就高享受政策补助)评定为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的镇街道转型升级工业园区,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嘉兴市智慧园区或生态工业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租用“两创中心”标准厂房。符合“两创中心”准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租用“两创中心”标准厂房且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的,且依法纳税,3年内按租金每年给予50%、最高3万元的补助。

  3.设立“两创中心”销售规模奖。经审批的“两创中心”,自持比例达到50%及以上,且企业入驻面积超过50%,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成的“两创中心”,从产业集聚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驻企业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两创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我市经济发展配套服务设立的信息经济服务平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其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且服务本市企业10家以上的,按技术创新投入(含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给予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三年内每年给予其办公用房年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凡获得省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不重复补助。

  七、加强工业设计发展

  1.鼓励设计争先创优。评为国家、省和嘉兴市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蛟??20万元的奖励。评为国家、省和嘉兴市工业设计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万元的奖励。

  2.鼓励工业设计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合作,根据企业设计外包、定制设计、购买设计等情况,给予企业当年实际设计交易额3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核算工业设计机构,服务我市制造业企业10家以上且年工业设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工业设计收入5%最高50万元的补助。

  3.支持平湖服装文化创意园(服装产业设计基地)建设。正教授级人才(包括时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最高奖获得者)、副教授级人才(包括省级以上十佳工业设计师、全国十大杰出青年)、高等院校服装艺术设计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专业人才,在园内设立独立核算服装设计企业满一年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国家“985”和“211”院校、有独立服装学院的高校(含省级以上十佳工业设计企业)、普通高校和高职技术学院,在园内设立独立核算服装设计企业满一年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本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服装设计公司等合资合作,在园内设立独立核算服装设计企业,并为我市服装企业提供产品设计、自主品牌创建等设计服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鼓励全日制本科以上设计类毕业生在园内设立独立核算的设计企业,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本市服装企业委托服装创意园内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上交易的,给予服装企业按实际支出中介费30%年度最高5万元的补助。鼓励本市企业委托服装文化创意园内检测机构对服装面辅料进行检测,对年检测费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检测费20%年度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园内的入驻企业,从入驻之日起,根据考核给予两免三减半的租金优惠。

  八、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对参与军品研制生产的企业取得“军工四证”,即: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加强品牌创建

  1.企业品牌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嘉兴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嘉兴老字号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一品牌先后获得相同级别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奖励补助一次。列入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创建获得省级及以上区域品牌,给予主要创建单位15万元的奖励。获得我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时尚产业发展。列入服装企业品牌推广重点扶持项目,企业当年品牌推广实际投资达到年度计划投资80%及以上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列入浙江省时尚产业重点培育企业、重点培育品牌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十、鼓励企业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1.培育发展信息产业。列入国家、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年度被认定为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中的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2.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提升改造,给予企业软件投入50%最高20万元以及信息化服务投入3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核算的“两化融合”服务企业,服务我市制造业企业1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服务收入5%最高30万元的补助。列入我市“登高”计划的企业,对经评估信息化水平达到A级或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加入阿里巴巴诚信通的新入驻工业企业给予全额费用补贴。经有关部门审定并考核通过后,工业企业在产业带运行1年以上,第二年给予运营服务商1.5万元/家企业的补助。阿里巴巴产业带运营商享受公共服务平台的补助政策,经有关部门审定并考核通过后,每新增服务一家入驻工业企业给予3000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淘宝?中国质造”的企业,年度累计交易额(以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为准)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组织专场活动年度累计交易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当地运营商,给予5万元的补助。经省软件行业协会新认定的本地企业软件产品,给予每项软件产品1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嘉兴市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网络运营企业在我市人流密集、公共信息服务需求集中的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开放服务和建设业务,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合格的,给予新建每个AP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十一、鼓励企业“二次创业”

  1.对首次“小升规”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个体工业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以上年度地方贡献为基数,对地方贡献部分超4000元的,奖励4000元,不到4000元的按实奖励。评定为省、嘉兴市成长型(创业之星)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经营者、创二代、设计类专业人才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对参加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一年期以上EMBA研修和企业经营管理学习培训的,给予培训费用50%最高1.5万元的补助。

  2.支持企业管理提升:鼓励企业与管理咨询培训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企业与管理咨询培训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当年实际支付服务咨询费20万元以上的,给予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核算的管理咨询机构,服务我市制造业企业1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服务收入5%最高30万元的补助。鼓励提高资源使用绩效,5年内,3次被评为资源产出绩效先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

  3.企业参加由本市、上级政府及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的重大展会活动,给予展位费按实最高3万元的补助;其余列入年度工业参展计划的(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展位费按实最高2万元的补助;对老字号企业、省级以上名特优产品企业的参展补贴上浮50%。加大区域品牌推广力度,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区域品牌参展活动,统一展位和布展特装费由市财政承担;由行业协会组织以区域品牌集中参展的,给予特装费50%最高15万元的补助。

  4.推进行业整治及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年度行业整治及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按时关停在用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土地和厂房除外),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按其资产评估值的40%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镇街道、市环境保护发展资金、市工业发展资金分别承担50%、25%、25%。

  5.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对新组建的全市经济类行业协会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级产业基地的协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6.对我市担保公司当年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担保日均余额给予0.5%的最高50万元风险补助;当年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并出现风险代偿的,给予年内实际代偿额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的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创建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满一年且融资担保金额超过实收资本1倍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达到BBB级(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达到A级(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

  十二、鼓励节能降耗

  1.列入省、嘉兴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列入省、嘉兴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清洁生产,列入市年度计划并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经省认定为绿色企业的,给予8万元的补助。

  2.对列入市年度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下列节能降耗项目给予补助:工商企业(含商场、宾馆)应用节能、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实效的节能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或按实际节约每吨标煤80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绿色照明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淘汰落后电机企业按更新后的高效电机功率进行补助,对更新电机功率合计大于30千瓦的:低压三相异步电机补贴40元/千瓦;高压三相异步电机补贴12元/千瓦;稀土永磁电机补贴60元/千瓦。

  3.鼓励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按计划拆除燃煤锅炉和烟囱的:立式锅炉每蒸吨补助2万元,其中0.1蒸吨及以下锅炉补助0.3万元;卧式锅炉1蒸吨以下补助3万元,1蒸吨及以上锅炉以4万元为补助基数,每增加1蒸吨再补助2万元,单台锅炉最高50万元补助。鼓励清洁能源改造,对因工艺要求或管网未到需使用自备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给予设备投资2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补助,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设备仅在原基础上改造的,只给予改造设备投资补助;服务行业如采用外购热水等供热方式的,单个项目给予改造费用20%最高30万元的补助。列入市秸秆利用锅炉改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两年使用本地秸秆燃料使用费10%年内最高50万元的补助。上述补助可同时享受,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环境保护发展资金、市工业发展资金各列支50%。

  4.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市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我市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且项目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0%或按实际节约每吨标煤80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其供应我市利废生产企业销售实缴增值税、城建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40%的补助。该项补助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6.工业企业按计划开展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根据年取水量给予补助:6万吨以上补1万元;30万吨以上补3万元;50万吨以上补5万元。创建为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

  十三、企业股改上市股份制改造政策

  1.(1)上市后备库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提前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及补办房产权证的,相关部门按规范给予及时办理,并妥善处理行政处罚有关事项,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收益部分不予计提。(2)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根据上市规范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长期股权投资等),在转让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其资产转让过户时,凡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工本费、上缴上级部分外)予以全免,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3)因审计调账、评估增值和资产盘盈增加利润,产生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过程中,涉及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四、企业股改上市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境内上市的,按照企业股改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年销售收入规模大小进行奖励,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含)的奖励1000万元,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含)-4亿元(不含)的奖励800万元,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不含)的奖励6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如下:(1)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合同)后,聘请具有证监会批准的上市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股改(有限公司改制设立或者股份公司进行股改等情况),在完成申报期审计报告后按照上述销售收入规模给予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通过券商内核后,按照上述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160万元、120万元。(3)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按照上述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160万元、120万元。(4)企业通过审批核准并发行,对首次募集资金投资在平湖市范围内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企业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其中:审批核准后奖励200万元、160万元、120万元,按首次募集资金额的千分之八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240万元、180万元。

  2.对申请境外上市且上市主体在平湖的企业,按照企业申报期审计报告第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大小进行奖励,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含)的奖励800万元,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含)-4亿元(不含)的奖励600万元,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不含)的奖励4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如下:(1)与境内外券商签订上市挂牌协议(合同)并完成审计报告后,按照上述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上市发行后,对首次募集资金投资在平湖市范围内的,按实际投资额(以到位资金为准,禁止抽逃,不含已享受其他财政政策的投资额)的千分之八给予奖励,按照上述销售收入规模最高限额为700万元、520万元、350万元。

  3.对拟上市的企业,以进入上市辅导(拟境外上市企业与境外投行签订合同)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110%为基数,三年内超基数部分奖励给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对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平湖且在平湖纳税的企业,给予实到注册资本金5‰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并以实现买“壳”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三年内增加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同时,按销售规模给予其他一次性奖励。市外上市公司将总部迁至平湖并在平湖纳税的,给予实到注册资本金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比例补助给企业,其中前三年100%、后两年50%;同时,按销售规模给予其他一次性奖励。

  5.鼓励我市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大股东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或者收购市内外其他公司股权、资产和业务做优做强,收购过程涉及税费缴纳、权证补办等事项,参照本意见第一条第1款执行。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优质企业,并购企业利润体现在平湖并纳税的,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奖励给企业。

  6.对于上市公司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解禁减持(含老股转让),在本市完成交易的,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70%奖励,政策按照随缴随奖的原则予以兑现。本地证券营业部要加强服务,收费执行最低标准。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含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类似板块)挂牌的企业参照执行。

  十五、企业场外挂牌交易政策

  1.拟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有股改要求)的企业,可参照拟上市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1)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合同)后,聘请具有证监会批准的上市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股改(有限公司改制设立或者股份公司进行股改等情况),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并同样享受本意见第一条第1、2款政策。(2)在新三板实现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前3家挂牌的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额外奖励;超20(不含)家后挂牌的给予一次性70万元的奖励。(3)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含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类似板块)实现挂牌,并聘请具有证监会批准的上市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辅导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前3家挂牌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额外奖励,超过20(不含)家后挂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4)企业直接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此政策实行即时申报,先行兑付。

  2.在场外交易市场实现挂牌的企业,首次通过增发股份、优先股、债券融资等方式募集资金并回投本市项目的,在募集总量范围内,两年内给予其投资在本市实体项目经审计的实际财务支出数的8‰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含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类似板块)挂牌的企业,以挂牌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10%为基数,三年内超基数部分奖励给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在场外交易市场实现挂牌的企业转板国内外场内交易市场上市,同样享受本意见除“企业场外挂牌交易政策”部分以外的所有相关政策,同时对本部分的奖励资金不抵扣。

  5.计划在国内外场内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后,转而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按“企业场外挂牌交易政策”部分的标准享受后续相关扶持政策;计划上市的企业股改完成一年内未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却转而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抵扣股改一次性奖励差额。

  十六、企业直接融资(股权、债权)政策

  1.对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及战略投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5%且其融资额60%以上投资于本市的,两年内给予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1‰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非上市民营企业首次发行公司债、企业债、PPN、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其融资额60%以上投资于本市的,两年内给予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月利率1‰最高100万元的贴息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十七、上述股改上市扶持政策仅限于进入我市拟上市(挂牌)后备库企业名单、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挂牌)服务协议(合同)且确定服务关系的企业。符合上述股改上市扶持政策的企业首次享受政策,在提出申请前须向市金融办出具相关承诺书(包括上市挂牌后公司注册地、募集资金投向、证券托管账户开设等事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已完成环节的奖励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拟上市企业在原上市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中止上市又重新启动的(指主板或境外上市),在享受现有政策时对原享受政策进行清算。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

  十八、对我市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当年度到账的注册资本金最高6‰的奖励;融资租赁公司当年新增注册资本金在300万美元(或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度新增注册资本金最高3‰的奖励,第二年到资的减半享受。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其当年度公司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80%(不含国有政府性公司业务)的奖励,奖励金额全额用于充实企业风险补偿金。融资租赁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不含国有政府性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发生坏账损失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坏账净额的30%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金额全部用于充实企业风险补偿金,单个融资租赁公司当年度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本市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全新机械设备,用于对我市实体经济开展租赁业务,且租赁合同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每套设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单套设备最高补助5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完成股改上市(挂牌)后,本政策与我市股改上市(挂牌)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由融资租赁公司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十九、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的,对公司当年度发放的单户100万元(含)(消费贷款除外)以下的小额贷款,按年月均小额贷款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助;年月均小额贷款余额比上年增加的,按照年月均新增余额的1%再给予风险补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助不超过当年度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该政策结合省金融办统一发布的考核结果执行:“A+级”的按全额补偿,“A级”的按90%补偿,“B级”的按80%补偿,“C级”的按60%补偿。)

  二十、经政府批准的我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当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出现风险代偿的,对年内实际代偿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同时,开办5年内按当年撮合贷款月均余额给予最高1%的补助。

  上述政策中,第十四条第1、2、6款,第十五条第1、2款,第十六条第1、2款,涉及的风险补助项目不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

  二十一、附 则

  1.工业企业参展、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化项目、“两创中心”建设、服装企业品牌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品牌创建、担保公司、公共服务平台、工业设计机构或管理咨询机构、新办企业还在建设期内补助和其他涉及定额补助的项目不与地方贡献挂钩;申报主体是乡镇(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国有/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与地方贡献挂钩;

  2.凡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绩效评价为A、B、C类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保护期内企业视同享受本政策)。

  3.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申报单位列入《企业(个人)处罚情况汇总表》中的企业(个人),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经市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4.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各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补助,但上级要求配套补助的,可适用本政策意见。

  5.市经信局承担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确定为重点评价对象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工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依据。

  6.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以三年为一周期完成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使用绩效审计,作为修订和完善各项政策的依据。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意见出台后,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一条: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平湖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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