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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27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倡集约节约用地,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3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以及《平湖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平政发〔2017〕17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和我市近年来新建、扩建工业厂房建筑容积率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实现要素资源更有效配置。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工业投资项目设立不同等级的建筑容积率及相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要求,形成以评价用地效率为导向的资源要素评价机制。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推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立切合我市实际的项目分行业建筑容积率标准,并依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按年度适当增长。鼓励企业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上天入地”,暨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建设地下空间(车库)。

  三、实施内容

  (一)确定年度分行业建筑容积标准

  根据“亩均论英雄”改革的目标要求,按照适当提高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工业项目分行业建筑容积率标准。同时重点参考我市“2+2+2”产业(即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为代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以电子信息、节能环保产业为代表的两大成长性产业,以服装、箱包为代表的两大传统产业)发展布局及要求,并结合当年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按年度调整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做到标准适应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充分体现“2+2+2”产业定位要求

  对我市新引进的“2+2+2”产业项目按照我市相关行业的现状,要求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对新引进的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节能环保类工业投资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电子信息类工业投资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3;化工新材料类工业投资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7;精细化工(日化、生物医药等)类工业投资项目一般不低于1.0;服装、箱包等时尚产业类工业投资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其他各镇街道、各开发区特色产业工业投资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3。

  (三)鼓励企业集约利用空间

  各镇街道、各开发区在招商引资、项目技改申报中,应要求相关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劳动定员较多的企业建设地下车库、立体车库,减少路面停车。在工业项目准入评价中,项目建设地下、半地下厂房(车库)、建筑顶层车位(库)等,其相应面积可视为计容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建筑容积率,并在准入评价得分中予以体现。地下、半地下厂房(车库),建筑顶层车位(库)等类型的计容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无关联,且只用于工业项目准入评价。

  (四)强化政策激励

  在《平湖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7〕17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奖励标准,扩大奖励范围。对经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类工业项目,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超过当年工业项目准入评价行业标准的,完成综合验收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其超过标准的10%-20%部分,建筑容积率补助提高至100元/平方米;20%-30%的部分,补助提高至150元/平方米;超过30%的部分,补助提高至200元/平方米。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厂房或停车库,经验收后,补助提高至200元/平方米;建设屋顶停车场且有合理通道,经验收后,补助100元/平方米;企业建设固定式立体车库,经验收后,按照建设车位数量,每个车位补助2000元。单个企业此项补助封顶300万元,不与企业对地方贡献挂钩,但与绩效评价挂钩(保护期内企业视同享受本政策)。其他限制性要求参照《平湖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7〕175号)文件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工业项目提高建筑容积率,建设地下空间是“亩均论英雄”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提高建筑容积率,既能在有限的土地上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又能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是推动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要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合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二)强化项目事后监管

  建立工业投资项目验收及后续监管机制,出台相应操作办法,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承诺书履约的项目,根据约定处理及追责,取消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新落户项目在绩效评价保护期过后,原则上不得延长保护期,相关主体及部门应督促企业尽早兑现准入环节的承诺事项。

  (三)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利用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等平台和载体,多形式、全方位加强工业项目提高建筑容积率工作宣传,强化典型示范的作用,对于一些建筑容积率特别高的优质项目要做好重点宣传,以点带面,营造集约节约用地的浓厚氛围。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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