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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科技强企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14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

按照《平湖市人才科技强企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有关要求,三年内完成三项或以上倍增任务的试点企业在享受科技、人才、经信等产业政策外,享受以下政策意见:

  一、研发机构、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标准制订等科技扶持政策,按试点企业完成目标任务的年限给予提高相应补助,其中一年内、二年内、三年内完成任务的,上述扶持政策分别提高30%、20%、10%,给予政策补助。

  二、试点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外国专家工作站、教授博士柔性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主体原补贴的150%奖励。

  三、鼓励企业建立员工岗位(专技、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人才、技能人才薪酬补贴制度。试点企业建立并实施满6个月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

  四、试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辅助活动的支出,以创新券的形式给予事后补助,补助限额翻一番,服务券限额20万,投入券限额100万。

  五、对试点企业新增的国内发明授权每件增补2万元,最高增补30万元,对试点企业新增的国外发明授权地区增加至5个。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的试点企业,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年限给予提高相应补助,其中一年内、二年内、三年内完成任务的,上述扶持政策分别提高30%、20%、10%,给予政策补助。

  七、对试点企业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项目、信息化集约提升项目和“互联网+”应用项目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年限给予提高相应补助,其中一年内、二年内、三年内完成任务的,资助比例按原有基准分别上浮30%、20%和10%执行。

  上述政策意见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第1条、第4条和第5条政策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第2条、第3条政策在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第6条政策和第7条政策在工发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适用于2018年至2020年,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上一条: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平湖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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