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平湖市人才科技强企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有关要求,三年内完成三项或以上倍增任务的试点企业在享受科技、人才、经信等产业政策外,享受以下政策意见:
一、研发机构、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标准制订等科技扶持政策,按试点企业完成目标任务的年限给予提高相应补助,其中一年内、二年内、三年内完成任务的,上述扶持政策分别提高30%、20%、10%,给予政策补助。
二、试点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外国专家工作站、教授博士柔性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主体原补贴的150%奖励。
三、鼓励企业建立员工岗位(专技、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人才、技能人才薪酬补贴制度。试点企业建立并实施满6个月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
四、试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辅助活动的支出,以创新券的形式给予事后补助,补助限额翻一番,服务券限额20万,投入券限额100万。
五、对试点企业新增的国内发明授权每件增补2万元,最高增补30万元,对试点企业新增的国外发明授权地区增加至5个。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的试点企业,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年限给予提高相应补助,其中一年内、二年内、三年内完成任务的,上述扶持政策分别提高30%、20%、10%,给予政策补助。
七、对试点企业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项目、信息化集约提升项目和“互联网+”应用项目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年限给予提高相应补助,其中一年内、二年内、三年内完成任务的,资助比例按原有基准分别上浮30%、20%和10%执行。
上述政策意见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第1条、第4条和第5条政策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第2条、第3条政策在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第6条政策和第7条政策在工发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适用于2018年至2020年,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