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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1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依法持证持照的监管

  (一)严格准入把关。人力社保部门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要开展现场核验,约见法定代表人。对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应当审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审查实到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要求。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人力社保部门在发证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二)建立无证无照查处工作机制。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未在工商(变更)登记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社保部门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未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办理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人力社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三)强化年度核验。人力社保部门对人力资源企业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对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不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并列入重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处理,同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示其名单。

  二、加强对依法用工和依法经营的监管

  (一)加大依法用工情况检查力度。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企业的日常检查,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招聘信息含歧视性内容的;未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未依法参保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5日等。

  (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要查看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平湖市许可或备案;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避免因该劳务派遣单位未获许可或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被认定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三)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以劳务外包为名,实际发包单位按承包单位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支付费用,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接受发包单位指挥管理、按照发包单位安排提供劳动的,按照劳务派遣处理。

  (四)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管理。人力资源企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五)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力资源企业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由设置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审批。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路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招工广告。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招聘。对人力资源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三、加强对依法纳税的监管

  (一)加强增值税管理。税务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全面掌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状况,以劳务合同、用工劳动合同、资金流、工资发放、增值税销售变动异常为重点定期开展重点核查。按照一户式全流程闭环运行系统监控结果反馈的纳税人风险程度,开展风险等级评定,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在办理票种核定(含增版增量)、发票发放等事项时实行分类管理。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力资源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力资源企业应如实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真实有效的个人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在员工入职时,引导安装个税手机APP,辅导员工正确填报相关信息及扣除项目,并通过APP办理个税汇算。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人力资源企业个税异议申诉应对,当个税异议申诉成立时,做好个人任职离职时间、个人所得税申报更正;做好会计账务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及台账登记;对于个税异议申诉“被收入”成立达到一定人数的,及时移送稽查处理。

  四、加强对依法参保缴费的监管

  (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人力资源企业应依法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费,不因职工自愿弃保免除参保缴费义务,不因参加商业保险免除参保缴费义务,不因先行参加单工伤免除其它险种的参保缴费义务。申报缴费险种、缴费基数及变动情况需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人力资源企业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

  (二)完善用工企业监督责任机制。用工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外包人员的,应督促相关人力资源企业为上述人员参保缴费。人力社保、医保、税务等部门发现上述人员应保未保的,应责令人力资源企业依法参保缴费外,并对用工工业企业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认定,视情在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中予以扣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档。

  (三)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税务、人力社保、医保、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费费款征收、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及违法处罚等工作,并将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人力社保、医保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各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协作机制,推动业务联办,开展联合执法。

  (四)探索数字赋能实现精准监管。税务、人力社保、医保部门定期开展信息数据的风险监控分析,将人力社保、医保部门的参保数据与税务部门的个税申报人数进行抽样筛选比对,对扫描结果存在风险疑点的企业信息及时互相通报、开展管理。探索开发以用工企业为主体的用工参保监管数字化场景应用,夯实数据基础,推进平台贯通,实现联管智管。

  五、加强对其他非税缴费的监管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建缴。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且在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及时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人力资源企业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二)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市残联、税务、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残联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残保金申报人数的真实性核实,定期开展残保金申报人数与税务报表申报人数的抽样风险校对和实地核查,对未申报、未缴纳单位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将逾期3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单位通报给财政部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规范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与代收。各级工会要加大政策宣传,在平湖职工之家微信公众号、《嘉兴日报平湖版》、“平湖网”等主流媒体开设专题栏目,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政策。开展动员部署,推动人力资源企业工会经费拨缴、代收工作有序进行。做好缴费服务,设立电话专线等服务,对缴费人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给予解答,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联系,协调解决,确保工会经费的拨缴、代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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