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平湖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嘉兴市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除我市现有的1家食盐批发企业外,不再向上级盐业主管机构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牵头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
2.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我市食盐批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牵头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国资〉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
3.完善食盐批发行为管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市外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框架下,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及个人,不得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集中的重点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确保用盐安全。(牵头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商务局、盐业公司)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本市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上级盐业主管机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牵头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法制办、发改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盐业公司)
5.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包括食品加工用盐、腌制用盐等)。嘉兴港区的食盐储备由市统筹考虑。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食盐政府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存货跌价损失补助等支持,并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企业储备量不低于该企业正常情况下的月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供大于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国资>局、盐业公司)
6.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牵头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盐业公司)
7.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保障供应的作用,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非碘食用盐的销售由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供应,并加强对非碘食盐定点销售的管理工作,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不得在食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严格按照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根据省、嘉兴市统一部署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指导群众科学补碘工作。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牵头单位: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盐业公司)
8.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批发、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生产企业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散装盐产品、标识不规范盐产品不得进入食盐零售市场。鼓励进入我市销售的食盐加入全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纪委、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农经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质监局)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9.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原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市经信局是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等工作。嘉兴港区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由市经信局承担,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责由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嘉兴港区分局承担。根据盐业改革进程及上级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市盐业主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质监、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联系,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编委办、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国资>局、人力社保局、农经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督局、质监局、盐业公司)
10.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及时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市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11.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督促工业盐(含工业副产盐)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牵头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责任单位:环保局)
12.改革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国资>局、人力社保局、盐业公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统筹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具体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健全相关制度。根据盐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修订情况,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配套实施细则。抓紧研究制定食盐储备和应急机制,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四)有序推进改革。抓紧做好盐业监管职责的调整工作,保证市盐业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相应机构职能和人员交接到位。职能交接过程中,继续发挥原盐业系统现有执法人员作用。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盐业公司等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