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加快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提高政府资源利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平湖市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创新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结合前期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加快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工业企业单位资源产出效益为核心,结合企业转型升级各方面的实际成效,综合衡量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评估机制,其结果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并与政策扶持、创新激励、行业整治、退低进高等直接挂钩。实施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旨在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投资方式,摆脱传统的依靠物质资源消耗获得增长的路径依赖,树立依靠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全新价值追求,形成单位资源产出最大化的发展导向,实现高质高效、绿色安全、可持续的发展。
二、评价范围
本市辖区内(不含嘉兴港区)全部工业企业。其中,供水、供电、供气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未投产(自取得土地起5年以上仍未竣工投产的除外)及投产不满一年的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为了进一步提高评价方法的客观公正性,对服装、箱包行业进行单独评价,相关评价指标权重、计分规则和排序分类方法等方面单独设置。
三、评价指标
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定评价指标,各指标按百分制设定分值权重,企业评价最终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0分)、亩均工业增加值(10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5分)、单位污染物排放工业增加值(1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0分),以及附加指标(不设权重,内容详见附件)。其中,服装、箱包行业企业:亩均税收(40分)、亩均工业增加值(15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5分)、单位污染物排放工业增加值(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25分)、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0分),以及附加指标(不设权重,内容详见附件)。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60分)、单位电耗税收(20分)、环境保护(10分)、安全管理(10分)。其中,服装、箱包行业企业:亩均税收(70分)、单位电耗税收(10分)、环境保护(10分)、安全管理(10分)。
四、计分方式
(一)公式计分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污染物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以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八项指标的计分公式如下:
1.指标值。取企业近两年该项指标的平均值。首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指标值取当年数据。企业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中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税收、规模以下企业销售收入等数据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用地数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用电数据由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用水数据由市水利局和水务集团负责提供,排污数据由环保部门负责提供,镇街道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数据的核查工作。
2.基准值。参照近年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按照适当上浮的原则确定。基准值实施动态调整,根据全市工业企业总体发展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公布。当前执行标准如下: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0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100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万元/吨,单位污染物排放工业增加值600万元/吨,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2万元/亩,单位电耗税收3万元/万度。
3.计分规则。单项指标的最高得分为基准分的1.5倍,最低得分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企业确无污染物排放的,单位污染物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满分。福利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得分,按照残疾员工数量占全部员工数量的比重予以同比例上调,最高得分不超过1.5倍权数。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市规上企业平均的1/2的,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污染物排放工业增加值、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最高分调整为权重的1倍。
(二)评估计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两项指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估计分。
1.环境保护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指标按以下标准评估计分:
(1)是否有环评审批(2分):建设项目有环评审批备案得2分,无环评审批备案得0分。
(2)是否有处罚(2分):年度内无环保处罚,得2分,有环保处罚得0分。
(3)厂区环境面貌(3分):厂区环境整洁得1分,生产车间无跑冒滴漏得2分。
(4)配合做好环保工作(3分):积极配合环保工作得3分。
2.安全管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指标按以下标准评估计分:
(1)基础工作(4分)。企业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到位的,得2分;对员工有教育的,得1分;建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得1分。
(2)隐患治理(3分)。企业自我检查发现安全生产、消防隐患,及时消除整改的,得3分;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扣1分;未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的,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扣3分。
(3)标准化建设(3分)。安全生产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得2分;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的,得3分。
五、类别设置
根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最终得分,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情况并参照企业实际,确定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结果分为A、B、C、D四个类别: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资源利用效率高、质量效益特别好、贡献特别大的企业;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利用效率、质量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C类为监管调控类,指质量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的企业;D类为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质量效益差、产品技术设备落后,需重点整治的企业。
(一)分布比例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A类为综合排名在前17%左右的企业;B类为综合排名为17%-70%左右的企业;C类为综合排名为70%-88%左右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为后12%左右的企业。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A类为综合排名在前5%左右的企业;B类为综合排名为5%-60%左右的企业;C类为综合排名为60%-90%左右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为后10%左右的企业(不含否决企业)。
服装、箱包行业企业单独排序分类,分布比例同上。
(二)调整规则
1.特别保护。“小升规”企业第一年纳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范围进行评价,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进行评价,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免予执行D类企业政策。对原规上企业(2011年起)退规后再次升规的,不再享受“小升规”企业两年保护期。
2.豁免。“强平工程”重点企业不列入D类,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年内不列入D类;投产不满两年的企业及“个转企”不满两年的企业,不列入C、D类(存在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否决情形的除外);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不列入D类。
3.否优。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不列入A类;年度工业增加值低于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列入A类;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规下企业,不列入A类。对原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当年不得评为A类企业。
经主管部门认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较大过错责任的企业,不列入A类,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环境保护。有条件纳管但未纳管排放;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水体污染、引发群访事件、被上级督办或通报;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各级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或上一年度累计处罚10万元以上。
(2)安全生产及消防。发生一起及以上死亡责任事故。
(3)节能降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4)土地利用。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存在严重用地失信行为,挂牌未销号的;存在违法建筑且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拆除任务。
4.降档。亩均税收低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值1/4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降一档;年度销售收入高于2000万元的规下企业,下降一档;占地3亩(含)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下降一档;占地面积超过12亩(含)且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下降一档。占地面积超过20亩(含)的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下降一档。
5.否决。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包括已关停企业、自取得土地起5年以上仍未竣工投产的企业等),直接列为D类;占地面积超过20亩(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直接列为D类。
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对于需予以否决的企业,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由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家庭作坊”类工业企业暂不实施量化评价,但存在以上否决情形的,可直接列为D类。
承租方企业存在以上情形的,出租方企业直接列为D类。
六、结果运用
根据企业A、B、C、D分类结果,推行以差别化要素价格为核心、多元化综合措施为辅助的结果运用政策体系。
(一)分类定策
1.A类企业。优先进行项目审核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对其用地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其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实施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用电和新增用能需求。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作为金融创新试点和绿色信贷支持对象。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平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立项。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优先推荐和申报各级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等各类评比、认定。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2.B类企业。在用地、用电、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土地再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实施有序用电时,适当保障用电和新增用能需求。适当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适当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适当支持。在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平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在推荐和申报各级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等各类评比、认定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在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时给予适当支持。
3.C类企业。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改提升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所有项目。实施有序用电时,严格控制用电和新增用能需求。严格控制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严格控制申报国家、省级、平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严格控制各级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等各类评比、认定。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4.D类企业。清理取消企业当年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限制申报各类财政补助的科技项目。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限制新增用能需求。限制通过申购、租赁等各种途径新增排污总量。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企业资金风险,严格信贷审批,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不得评为绿色,不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企业。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平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计划等项目。不推荐申报各级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等各类评比、认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二)综合施策
1.突出优先扶持。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筛选“三名”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的重要依据,实行相关优惠政策的集中集成扶持,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2.加快低效提升。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四换”工程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基于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分类诊断和分类引导制度,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等,加快转型提升步伐。
3.促进资源盘活。鼓励C类、D类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关停转型、改造提升、闲置腾退等措施,对实施低效闲置土地腾退的可暂缓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措施。
4.强化落后整治。建立D类企业专项监管和执法制度,财政(地税)、国税、环保、安监、消防要建立不少于每两月一次的定期巡查机制,国土资源、市场监管、质监、水务、电力根据实际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定期巡查结果报送市经信局汇总。
对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执行更严格的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措施包括:企业存量用能权和年度核定电量按照基准量的80%核定总量,企业用电价格一律每千瓦时加价0.3元,差别化水价在原D类企业政策基础上上浮0.5元/立方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水资源费超额累进加价在原D类企业政策基础上增加1倍的缴纳比例,污水处理费在原政策基础上加倍收取,其他相关政策措施可另行制定。对连续三年列入D类的企业执行的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措施包括:企业存量用能权和年度核定电量按照基准量的70%核定总量,企业用电价格在原两年D类企业政策基础上再加价0.1元(即加价0.4元/千瓦时),差别化水价在原两年D类企业政策基础上再上浮1元/立方米(即上浮2.5元/立方米),严格执行现行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污水处理费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1.5倍收取,其他相关政策措施可另行制定。同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淘汰。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及其结果运用有关工作的统筹推进。
(二)强化分析诊断。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每年实施一次,评价结果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有关主要指标实行半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提醒企业绩效状态。积极探索引进社会化专业机构,完善和改进评价结果的诊断分析,强化行业分析指导。
(三)强化氛围营造。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在全市营造优胜劣汰的浓厚发展氛围。
八、其他
(一)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措施的实施周期以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工作周期为准,即从当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二)本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意见》(平政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附加指标评分表
平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附加指标评分表
指 标 |
加 分 标 准 |
税收总额 |
税收总额达1亿元以上、5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市规上企业平均1/3的,扣3分。 |
综合实力 |
国家级龙头企业加5分,省级龙头企业、年度功勋企业加4分,年度明星企业、转型升级十佳企业、“强平工程”企业加3分。 |
技术创新 |
拥有国家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加5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省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加3分,拥有嘉兴市级、平湖市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获得省、嘉兴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加2分、1分,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或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加2分,获得嘉兴市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加1分。 |
品牌建设 |
拥有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平湖市级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
质量建设 |
获得嘉兴市级、平湖市级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加4分、2分。 |
管理提升 |
被评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加3分,被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管理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加2分,被评为嘉兴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管理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加1分。评价年度企业上市加5分,新三板挂牌加3分。 |
人才发展 |
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平湖市级领军人才企业,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
知识产权 |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5件、10件及10件以上(服装、箱包行业为1件、3件、5件及5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 |
节能减排 |
年度节能降耗先进企业加2分。年综合能耗1000吨以上企业,用能同比下降且增加值能耗下降超过目标任务50%以上的加3分;用能超过预算用能或当年增加值能耗下降未达目标任务50%的扣3分。 |
升规退规 |
对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得分扣3分,对原规上企业(2011年起)退规后再次升规的,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加3分。 |
备注:各加分指标以当年度有效的数据、奖项、荣誉为准;各单项加分指标中,有重复的,取最高分值,不重复计分;附加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