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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1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促进产业转型提升,根据国家、省、嘉兴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项目建设

  1.对新建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冷链物流、供应链物流、多式联运物流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信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其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投入运营满一年,物业100%自持且较好履行投资协议,给予建安工程造价(含冷链设备投入)2%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规模巨大、具有产业引领带动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二)鼓励科技信息业发展

  2.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创投企业等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7〕129号)相关条款执行。

  3.对新引进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软件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等科技信息企业,三年内根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4.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获得国际认证(包括CMMI、CMM、PCMM等),单个认证项目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5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30万元。

  (三)鼓励物流业发展

  5.市外新注册在独山港物流园区且不占用土地、岸线资源的贸易公司、运输公司、船代货代公司、无车承运企业,三年内根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鼓励集装箱业务发展。独山港物流园区从事集装箱业务的企业,以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实绩为基数,连续3年对增加部分给予企业每箱10元的补助。

  6.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为准)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金融业发展

  7.鼓励服务业企业股改上市。对服务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或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照《关于印发平湖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五条的通知》(平政发〔2018〕11号)相关政策执行。

  8.注册在我市且在市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根据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9.对我市重点引进的金融产业第三方运营机构和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有关政策。

  (五)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10.对获得国家、省级和嘉兴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荣誉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嘉兴市级领军企业、知名网站、网络品牌、领军人物10强等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11.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企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专业服务类),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实际年租金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内电商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2.对新入驻省级特色小镇创建类名单的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满一年,年度网络开票销售额首次到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一)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13.加大对旅游项目建设、品牌营销、企业培育、人才引进等支持力度,按照《平湖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8〕87号)执行。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辐射强、业态模式新的休闲旅游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二)提升健康服务业发展

  14.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服务业,对运行良好、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单位,优先纳入医保和长期护理险定点范围。对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开办医疗、护理与康复、体育健身等健康产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在项目建成运行满1年后,给予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5%最高150万元的补助。

  15.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相关补助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14〕135号)执行。

  (三)提升商贸业发展

  16.鼓励特色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嘉兴市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市场管理主体15万元、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鼓励连锁经营。国内外知名连锁品牌在我市落户直营且注册独立法人的,根据三年内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注册在我市,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以生鲜配送等直营门店达到10个以上(含)的连锁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满1年,经认定,给予每个门店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8.实施统一招租、统一管理的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下升上”企业户数首次达到20户、30户、50户的(限上企业家数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分别给予市场和商贸综合体运营主体10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下升上”的企业,根据升限上当年度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连续两年相应奖励。

  19.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企业首次列入限上企业统计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服务业企业首次列入规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市外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按公司综合贡献情况给予连续三年相应奖励。对在我市设立区域性销售中心的,视发展情况给予“一企一策”奖励。

  三、鼓励服务业“四新”企业和“四大经济”发展

  21.企业自建以社区生活服务为内容,具有交易功能的电商平台,平台投入运营满一年,经认定,给予投资者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20%最高25万元的补助。

  22.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现有物流企业实施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改造的,经认定,给予投资者实际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23.鼓励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供应链协调发展平台,平台投入运营满一年,经认定,给予投资者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24.鼓励重点企业发展。对新引进或新设立并纳入服务业“四新”企业和“四大经济”培育库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鼓励举办以拉动消费或与我市重点产业紧密结合的政府鼓励引导类展销会、专业展会、论坛等活动,对活动组织者给予实际支出额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物业服务提质创优

  26.对所服务项目获国家、省、嘉兴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所服务项目获得“浙江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所服务项目获得“嘉兴市市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27.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纳税并为住宅小区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年度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中获得AA(优秀)及以上、A(良好)的企业,根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五、鼓励服务业各类品牌建设

  28.新获得省、嘉兴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省知名商号、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嘉兴老字号”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新获得平湖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同一品牌先后获得相同级别品牌产品的,奖励补助一次。新评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给予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20万元、二星级10万元、一星级5万元的奖励。由低星级评定为高星级的,实行补差奖励。新评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一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和省“放心农贸市场”的奖励政策执行至2019年)。

  29.鼓励企业或组织参与标准制订,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7〕129号)相关政策执行。

  六、附则

  30.健康服务、会展经济、品牌创建、当年注册升规(限)上项目不与地方贡献挂钩。本意见第2条、第29条政策补助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第7条政策补助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第15条政策补助由民政局部门预算中列支。服务业各类人才引进参照《平湖市支持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7〕20号)执行,文化创意产业参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7〕240号)执行,分别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31.除本意见列举外,对其他业态新、带动强、贡献大的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凡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意见的企业(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品牌创建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又被摘牌的企业(个人),自被摘牌之年起三年内不再具有享受所有优惠政策资格。

  32.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项目尚未享受本级优惠政策的,可按上级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除列举外,同一项目晋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按年限补助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补助。

  33.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之日起试行。本意见出台后,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中“根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奖励”的条款另行制订操作办法。楼宇经济发展继续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平政发〔2017〕98号)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平湖市工业平台优化提升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平湖市造纸、箱包、服装产业改造提升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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