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区域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使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产业类别和适用范围
(一)文化产业。本意见中的文化产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省统计局颁布的《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行业类别(试行)》规定范围的产业。
(二)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在我市,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1.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符合我市扶持重点的文化制造业项目(以年度申报公告为准),在项目投资完成后,分别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2%、1.5%、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文化服务业项目,分别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10%、8%、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中对影视传媒、信息服务、文化软件业等文化创意产业新办企业,在实际投资额补贴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10%的补贴,两项补贴合计不超过120万元。
3.对自带文化创意等文化产业项目入驻我市的企业,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补助。
4.对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以及行业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投资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二)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5.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嘉兴市文化创意特色楼宇”称号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公司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商业城、历史街区、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且改造建筑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新入驻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且租赁期达2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企业,经审定,按不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按实际产生租金计算。同时,按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按实际装修费用的80%计算,两项补贴面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8.对新入驻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且租赁期达2年以上的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三年期满后的两年内按50%予以奖励。
9.对引进首次入驻我市的总部文化创意企业,投入运营满一年,经审定,按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及国内外行业100强,分别给予招商机构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单个招商机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
10.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文化创意企业首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地方财政贡献额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四)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12.对企业投资制作、在本市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在国内电影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原创电影,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对企业投资制作、在本市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14.对企业投资制作、在本市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每分钟给予500元、25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多个台播出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际A类影视节、国家级(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台湾电影金马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奖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的原则给予奖励。
16.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给予每款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意见中的文化创意产业主要是指动漫游戏业、影视传媒业、设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文化软件业、教育培训业、体育娱乐业、文化艺术业等产业。动漫游戏业主要是指动漫制作、网络游戏等数字娱乐类相关产业;影视传媒业主要是指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等;设计服务业主要是指以先进装备制造设计、服装设计、包装设计、模型设计等为重点的工业设计业,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园艺设计与城市色彩设计等为重点的建筑景观设计业;信息服务业主要是指信息系统集成、增值网络服务、数据库服务和咨询服务等产业;文化软件业主要是指文化产品软件开发和提供软件服务等产业;教育培训业主要是指艺术培训、影视培训等产业;体育娱乐业主要是指体育场馆、休闲健身、拓展训练及其他体育活动;文化艺术业主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篆刻、工艺美术以及拍卖等产业;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相关产业。
(二)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除本意见第3、第7、第8、第10和第11条以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中的补助和奖励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由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统一调配。
(四)上述政策中,关于新入驻园区文化创意企业、项目启动、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和原创内容产品不与地方贡献挂钩。
(五)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