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航空航天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平湖市航空航天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专项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工作要求,根据《平湖市“强链壮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方案》(平政发〔2023〕23号)文件精神,加快航空航天产业布局,培育高水平创新主体、高层次创新人才、高能级创新平台、高品质创新生态,着力打造具有平湖辨识度产业集群,制定本政策。
一、引育优质企业
1.支持产业链项目落户。围绕国家大飞机工程、两机专项(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航天工程等重大任务,突出发动机、航电系统、液压系统、起落架、机身结构件,以及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高端无人机等为重点,全力支持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或开展产业合作,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土地出让价最多可下调至70%。
2.给予总部经济奖励。对认定为平湖企业总部(机构)的,从认定次年起,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经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最高奖励3年。
3.支持产业加快发展。对取得航空航天整机厂销售收入的关键零部件企业,给予销售收入(不含税)5%、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上规模。对航空航天行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企业加快上市。航空航天企业境内上市(含科创板)的,上市阶段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奖励,其中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和股改后,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含财务规范先行奖励);进入上市辅导,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上市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后,给予200万元的奖励;通过证监会审批核准(或同意注册)后,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上市发行后,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募集资金投入平湖市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8‰的奖励(最高300万元)。
6.鼓励上市企业招引。对股权投资机构、市内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并推动市外优质航空航天上市后备企业在平湖落地,并在五年内完成上市各阶段的,给予股权投资机构、市内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社会主体中的直接参与团队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在企业进入辅导备案、报审受理后,分别给予引荐人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7.鼓励加大项目投资。对航空航天制造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当年生产设备投资完成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含)的,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4%的奖励,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给予最高4.5%的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给予最高5%的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6%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列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的,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600万元。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经评审列入我市技术改造项目推进清单,且通过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核实确认,按当年生产设备投资额给予最高8%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8.支持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对当年度研发经费50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5%以上的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0%以上且当年度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研发经费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4%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10%以上的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0%以上且当年度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研发经费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5%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15%以上的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0%以上且当年度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60万元的奖励。研发费用奖励按总额控制原则予以分配。
9.支持实施科学技术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对以第二、第三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的60%、30%给予一次性奖励。
10.支持获得资质认定。对取得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最高600万元和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航空发动机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入选国家“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雄鹰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未来工厂”创建。对获得省级“未来工厂”、“未来工厂”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支持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具体政策见《关于大力开展“两化”改造、“两厂”建设推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2〕112号)。
二、集聚创新人才
14.支持航天航空产业集聚人才。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22)28号)执行。
三、提升创新平台
15.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全国重点大学、省重点大学、知名研究机构等来我市设立或与我市共建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重大创新载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上级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按照省市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每年10万元、连续两年的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嘉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的奖励。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外设立研发机构,在沪杭创新要素集聚区新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奖励、最高3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
四、构建创新生态
17.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相关领域的项目攻关和技术创新,经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通过后的重大类、重点类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验收基本通过的项目,以上奖励减半执行。
18.鼓励设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研发。产品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嘉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产品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支持(费率以3%为上限),支持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国家及省保费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支持不超过20万元。
19.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国内知名孵化器在平湖设立孵化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由民营主体运营的国家、省、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由民营主体运营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域外孵化器,按国外、国内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域外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考评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航空航天专业类产业园分别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订。航空航天企业主导或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制订,相关奖励标准在已有政策基础上上浮20%。
21.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协助招引优质外资项目。凡为我市成功引荐航天航空产业外资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鼓励开展市场化招商的文件精神,各平台可给予相应政策奖励。
22.加强产业基金支持。设立航天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天航空产业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组建定向基金进行相应支持。
本意见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奖励的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涉及具体政策条款,在对应的财政专项资金或部门预算中列支。本政策第3条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第10条和第19条关于“新认定航空专业类产业园奖励”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其他条款参照原政策文件执行。享受对象不包括《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平财发〔2022〕1号)规定被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