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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由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或各类主体开发的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园区”)。

  二、鼓励园区高标准建设

  深化推进园区高标准建设,构建转型发展新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基本要求

  1.园区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整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建设要求。

  2.提高节约利用水平,容积率原则上要求在2.0以上。

  3.新建园区原则上要求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存量土地或闲置厂房改、扩建的,原则上要求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4.生产制造类园区需明确1-2个主导产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且符合属地产业发展方向。

  5.园区应规划配置固废危废库,完善消防、安全、环保、电力、给排水、供气供热、网络通信、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配置必要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配套建设“绿岛”共享污染防治设施、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数字化管理中心等,配备第三方环保管家。根据实际需求,统筹考虑配建停车泊位、指定充电泊位和微型消防站。

  6.园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和承诺事项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须报市“两退两进”及小微企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设过程中,如规划建设方案有调整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开发区同意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重新评审,评审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

  7.园区原则上要在供地或批复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开工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情况说明,开工时间延后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1年未开工的,批复意见自动失效,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期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要求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在36个月内竣工。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方案设计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

  得改变功能用途、消防等要求进行变向设计。

  9.本意见出台后批准建设的园区自持比例不得低于40%,本意见出台前已批准建设的园区自持比例不得低于50%,园区通过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认定或连续三年制造业亩均税收达到60万元以上的,自持比例可下调至30%;分期建设或涉及规划设计变更重新批复的园区,以首次审核批复时间为准。

  (二)配套政策

  1.园区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厂房或停车库,经验收后,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建设停车楼或屋顶停车场且有合理通道,经验收后,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建设固定式立体车库,经验收后,按照建设车位数量,给予每个车位2000元奖励。单个园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园区实施数字化改造的,经验收后给予数字化改造投入的5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园区竣工验收后(含分期建设),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奖励给园区,用于园区建设和运营。

  三、严格园区项目入驻

  强化园区项目招引,鼓励围绕主导产业和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企业优先入园。

  (一)基本要求

  1.项目须经市工业投资项目综合评价通过。

  2.项目应符合所在园区产业定位或集聚度要求:定位1个主导产业的,主导产业项目使用建筑面积应达到60%以上;定位2个主导产业的,主导产业项目使用建筑面积应达到80%以上;围绕主导产业引进的办公、服务类等项目租赁面积不超过园区建筑面积的10%。

  3.租赁项目不允许私下转租。

  (二)配套政策

  1.园区引进平湖市外、符合主导产业、经培育发展为规上企业的,给予园区一次性5万元/家奖励。

  2.园区完成竣工验收后的下一年起,按入驻制造业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已受让厂房的企业、本地迁入的企业、未经准入的企业除外,已享受优惠政策及已纳入过计算对象的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园区三年全额、两年减半的方式奖励,用于园区建设或项目招引。分期建设的园区,每期独立计算。

  3.园区还在“承租入驻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三年全额、两年减半奖励”政策享受期内的,仍按该条款执行,不再享受上述第2条。

  四、规范园区厂房分割转让

  在符合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条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项目按规定申请分割转让。

  (一)分割登记条件

  1.拟分割的小微企业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并已完成房屋首次登记。

  2.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和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竣工备案)。

  3.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且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4.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5.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变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条件

  受让对象原则上为制造业企业,分割转让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分割后进行转让的,按受让对象分为两类:

  1.存量企业类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按照租赁准入和三方承诺(附表5),已达到各项承诺目标;②须通过平湖市工业投资项目综合评价。

  2.直接转让类项目,在通过平湖市工业投资项目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项目投资主体为上市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园区主导产业的强链补链延链企业之一;上市后备企业的上市主体项目;已取得医药国内外Ⅱ期及后期临床批件,且已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产品注册证注册在平湖的项目;国内知名风投机构领投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项目。

  (三)其他要求

  1.园区厂房转让前须进行地价评估,涉及差价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2.园区不得私下转让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原享受政策予以清算收回。已转让的厂房再次转让的,原则上由园区业主单位回购。

  3.申请转让年度的近两年,园区及入驻企业因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处罚的,厂房不允许转让。

  五、鼓励园区开展认定和评价

  加强星级园区创建培育,鼓励园区提质增效,提升平台能级,成为推动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化发展的重要承载地。

  (一)园区认定

  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园区可按规定申请省级小微企业园认定。

  (二)绩效评价

  1.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每年按照要求开展园区绩效评价,新建成、尚在三年过渡期内的可自主选择参评。

  2.绩效评价连续两年D类或者五年内三次(含)以上D类的园区,按有关程序取消小微企业园资格。

  (三)星级评定

  1.绩效评价结果B类(含)以上的园区可按规定申请“三星级”园区评定。

  2.绩效评价结果A类的“三星级”园区可按规定申请“四星级”“五星级”园区评定。

  3.星级评定有效期均为三年。

  (四)配套政策

  1.通过“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园区绩效评价为A类的,按70%补交土地出让金,B类按80%补交。

  3.对园区引进项目招引、运营管理、产业链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运营机构的,给予年度管理服务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奖励年限为3年,每个园区只享受一次。

  六、加强园区运行管理

  着重提升园区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把园区建设成为招商引资的新平台、新动能培育的加速器、展示“腾笼换鸟”实践成果的新窗口。

  (一)提升运营能力

  支持园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引入专业化运营机构和第三方服务资源,加快培育本土优质第三方园区运维机构。园区应明确开发主体、运营主体以及入驻企业的责任和权益,提升运营水平。

  (二)严守安全底线

  1.全面落实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业主单位是园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健全园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园区安全生产应急设施,建设园区微型消防站。

  2.园区须与入驻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园区和入驻企业均需配齐配备安全生产专管员,明确各方职责,落实各项措施。

  3.属地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园区日常巡查管理。市级园区主管部门要牵头应急、安全、消防、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开展定期、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强化问题整改,守牢安全底线。

  (三)落实退出机制

  1.园区入驻企业未按约定达到承诺的产值、税收等指标,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予以清退;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予以清退。

  2.园区没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混乱,权责不清,存在重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隐患,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小微企业园资格。被取消小微企业园资格的,应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七、其他

  1.本意见除第三条“严格园区项目入驻”的配套政策第2款,享受范围为国有(集体)、民营小微企业园外,其他配套政策享受范围均为民营小微企业园。

  2.本意见配套政策不与小微企业园综合贡献挂钩。配套政策资金,涉及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按市镇两级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3.园区自持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享受本意见中的配套政策。

  4.本意见配套政策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八、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涉及政策条款起算年度为2023年1月1日。《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平政办发〔2021〕58号)、《关于大力实施“筑巢行动”推进平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平政办发〔2021〕69号)同时废止,《关于大力实施“筑巢行动”推进平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发〔2021〕24号)的第1、4、7、10、11条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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